庭审实录 | 健康权纠纷

许谦律师按语:在现代都市生活中,邻里关系少见守望相助,偶见摩擦龃龉,常见互不来往。而在我们律师处理、代理的邻里纠纷类型案件中,轻则侵犯名誉权、肢体冲突,重则故意伤害、构成犯罪,邻里纠纷的起因和定性,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的结果走向均有明显影响。诸君居住在社区里,与邻近之人应该保持礼让克制,共同营造安全安宁的居住环境。

在此,律师选取一个代理被告的(邻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案例,将部分诉讼工作略作呈现,供大家参考。
案件概况见以下律师代理意见节录,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许谦律师依法接受本案 被告唐诗、宋词的授权委托,参加了案件三次开庭审理,当庭已经详细发表了答辩意见、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在此基础上,代理人书面整理并提交以下律师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本案时参考。

一、经审理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
原告张三与被告唐诗、宋词系上海市**路**弄5号楼邻居,张三居住5号楼203室,两被告居住5号楼303室。双方曾因张三无端辱骂宋词“制造楼板噪音”(是否有噪音、噪音的来源至今不明)发生过不愉快。2017年11月21日晚10时许,张三认为楼上又在制造噪音在303室门外长时间高声叫骂,宋词因惊吓而报警。
2017年11月22日下午5时许,被告唐诗与走亲戚的妹妹元曲一起找张三交涉“无故叫骂”的事情,张三未予理睬并报警。唐诗与元曲返回3楼与邻居聊天时,听见张三又开始在2楼叫骂,于是唐诗再次来到203室处进行交涉。原告张三站在门口与唐诗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肢体冲突。案外人元曲与被告宋词下楼,欲拉开张三与唐诗,宋词左脸颊、腹部被张三打到、踢到,张三身上被唐诗伤到。
处警民警到场时,原告倒在203室内门廊通道靠近大门处,张三与唐诗拉扯在一起,元曲与宋词在拉扯唐诗。民警处警过程中,张三脏话不断、并试图继续袭击唐诗一方被民警阻止,其趁民警不备,出拳偷袭元曲。后双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处理。
本案诉争的侵权事件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互殴:原告对于邻里纠纷的产生、激化负有主要责任,原告因互殴受伤,原告在与唐诗互殴的肢体冲突中也做出了对唐诗、宋词及元曲的攻击行为,并造成了宋词健康权受损(多处轻微伤)的伤害后果。
全案无任何证据证实宋词 实施或参与了对张三的人身侵害。【注:此节事实应完全排除其中一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

二、案件当事人的伤情情况:
2017年11月22日,上海市**区公安分局***路派出所给张三开具了上海市***医院的验伤单,*院验伤结果为:张三“左眼睑钝挫伤;头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膝、双手多次软组织挫伤”。2017年11月24日,办案机关委托上海**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张三、宋词进行伤情司法鉴定。
2017年12月6日,**鉴定所分别出具临床鉴定意见书,对原告张三伤势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张三所受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张三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挫伤、左膝关节肌腱及韧带损伤、左髌骨骨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对宋词伤势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宋词所受外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宋词因外伤致左颧面部软组织挫伤、体表多处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原告张三对自己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
2017年12月21日,**公安分局***路派出所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的伤势重新鉴定。2018年1月12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三因他人外力作用,致头皮挫伤、左膝关节肌腱及韧带损伤、左股骨骨挫伤等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3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向贵院出具(张三伤残评定、三期评定)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张三因故受伤致头皮、右眼钝挫伤,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II° 损伤,左膝股四头肌肌腱下端损伤,左膝骨骨挫伤,未达伤残等级。2、张三伤后可予以休息9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三、两被告均提出诉讼时效届满、原告丧失胜诉权的答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注:时效抗辩不能无故自行放弃 】

四、针对原告张三各项索赔项目的律师辩论意见如下:
1. 关于“医疗费”,被告认为原告张三明显是过度诊疗,其先后在四家医院若干次进行反复求诊、复查,基本没有接诊医生给出明确的治疗方案,多嘱其“适当休息、静养”,他为此花费的挂号诊疗费、检查费巨大,明显超出合理限度,应参照宋词诊疗花费的医疗费进行酌定。
2. 关于“交通费”(包括住宿费), 被告指出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上海、距离****医院不足3公里,且张三从未住院;张三庭审自述这些交通费(机票、酒店住宿费)系其参加其他案件开庭、谈话、提交材料产生,相关的发票证据与伤情治疗根本没有关联,应参照宋词诊疗花费的交通费进行酌定。
3. 关于“误工费”,被告分述如下:(1)张三在2017年7月开始至2018年5月期间因其个人原因处于失业状态,并未发生因本案肢体冲突伤情导致收入中断的情况,其事实上没有误工损失,无需进行补偿赔偿;(2)退一步讲,若人民法院参照休息期90日酌定张三误工损失,该期间的月收入核定依据应该是2017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2,300元/月。本案原告关于其有工作期间的月收入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因并无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纳税凭证进行佐证、印证,且被告明确不认可,不应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4. 关于“营养费”、“护理费”被告坚持庭审意见,按照30元/天核算营养费,按照40元/天核算护理费。
5. 关于 “物损费”,被告认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了张三任何财物损失,且涉案肢体冲突事件不存在物损已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据此应该驳回原告该项诉请。
6. 关于“精神抚慰金”,被告认为原告并无伤残等级评定,且伤势轻微,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予以驳回。

五、关于赔偿责任的分配与负担比例:
代理人再次强调,被告宋词作为被张三伤害的一方,没有侵害原告的健康权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合议庭确定本案被告唐诗的责任比例时,请务必考量:
1. 【涉案纠纷具有邻里纠纷的性质】
唐诗从来没有恶意,张三存在更大的过错。张三因其一贯表现,导致社区对他的评价非常低,可以说张三以一己之力让本案纠纷和矛盾发展到今天,就是他的一贯的处事方式。
2. 【涉案纠纷是相互致害,张三存在较大过错】
本案事前,他多次无端滋扰被告(深夜上楼叫骂),造成互殴时积极动手伤人,警察到场继续叫骂袭击(拳击元曲),调解漫天要价(两年前就开口要二十几万),缠讼至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上诉、民事起诉),不难看出原告性格偏执、攻击性强、无同理心,他对于损害的发生无疑有超过被告唐诗的过错,必须减轻唐诗的责任。唐诗至多承担原告实际损失30%比例的赔偿责任。
3. 【侵权责任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
首先,索赔项目应该符合法律规定,且损失应该是实际发生且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一点就可以依法排除本案绝大部分的原告证据。
其次,我们上海法院的职业法官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能够甄别人身权受害索赔金额的必要性、合理性,通过法官心证和酌定,完全可以一个判定公平、合理的金额。(参见被告提交的参考判例)
又次,张三在两年前人民警察主持纠纷调解时就开口提出要21万、23万,这个金额其实是他的心理预期,与其实际损失无关。
最后,从被告举证可以看出,同为轻微伤的宋词,诊疗费、交通费等一起合计300元不到,这个数字是一个极其重要、不能忽视的标准,应该作为法官酌定的参考。
4. 【慎重考量本案判决的社会效果】
300元与30万之间的差距其实是胸怀与器量的差距,是理性与偏执的差距。被告唐诗哪怕赔300元,其实都是不公平的,涉案纠纷的是非曲直在***路***弄小区(邻居、物业、居委会)早有定论,为了维护社会善良风气,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应该支持、维护这份公正感和正义感。
感谢主审法官看到这里。平心而论,唐诗没有做错什么事,他的所作所为是一般人通常的反应:自己家里常年就太太一个人在家,何来深夜敲楼板的噪音?噪音应该是张三的幻听。自己太太被一个早有劣迹的人深夜无端辱骂,是不是要交涉、是不是要为自己家人挺身而出?被告只是要求张三不要继续骚扰滋事,完全谈不到防卫、回击。后,被动发生冲突时,唐诗非常克制、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并自愿接受行政罚款,就是息事宁人、不愿再与张三继续纠缠。
假设唐诗是我们自己,我们能接受赔偿张三多少钱呢?

【案件审判结果】
该案件以被殴打致伤为由、原告提出将近30万元的索赔,律师为被告争取到判决确认的赔偿金不到人民币1万元。
1. 确定原告与被告一的责任、赔偿比例为50%;
2. 确认两被告不成立共同侵权,被告宋词无需承担责任;
3. 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损失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酌定;
4. 对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护理费、物损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均进行大幅下调。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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